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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发改罚字〔2023〕1号)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20540 文  号 : 咸发改罚字〔2023〕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发改罚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7-10

当事人:湖北省储备粮咸宁储备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剑   联系电话: 139****0766

在2023年6月1日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久拖不改、应急值守不到位、消防维保流于形式”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