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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39419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1-10

依据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鄂粮规〔2023〕2号),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粮食执法实践,湖北省粮食局对《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鄂粮规〔2022〕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适用规则》于2023年11月10日印发施行,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处罚机关
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收购粮食1000吨以下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收购粮食1000吨以上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粮食1000吨以下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粮食1000吨以上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1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自然日,下同)以下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30日以上6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60日以上9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90日以上12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20日以上150日以下或涉及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欠付150日以上或涉及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欠付日期或金额其中任何一项符合以上情形中较低标准的。按较低标准予以处罚。
4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3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涉及粮食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1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同一年度(自然年,下同)内首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同一年度内第2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一年度内第3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同一年度内第4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同一年度内发现未建立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5次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5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涉及粮食5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2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涉及粮食10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9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0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
将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
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
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2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
将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虚报粮食1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虚报粮食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虚报粮食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虚报粮食300吨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4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7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8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9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0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1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30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2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四十九条:“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五十一条: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备注:本指导标准中适用情形栏“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处罚标准栏“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的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相关文件: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的通知

政策解读:1.文字解读:《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图文解读:《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