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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发改罚字〔2023〕2号)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39421 文  号 : 咸发改罚字〔2023〕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发改罚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1

咸发改粮食罚决〔2023〕第2号

当事人:通城县万口福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逢斌;联系电话:156****4088

营业执照编号:914212********7472

经查,你(单位)粮油经营账记录不全、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通城县万口福粮油有限公司(黎逢斌)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