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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2-45073 文  号 : 咸发改环资〔2020〕25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省发改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0〕329号)精神,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咸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3日

咸宁市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和《省发改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20〕329号)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长江、视察湖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创新引领、科技支撑,多元参与、社会共治”的原则,按照“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为加快美丽湖北和生态咸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率先在咸安区、嘉鱼县等城市建成区的重点领域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等部分塑料制品的销售和使用。

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显著提高;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培育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

到2025年底,塑料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主要任务

(一)禁止生产、销售部分塑料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二)禁止、限制使用部分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1年底,全市市区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咸宁市区建成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市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底,城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50%。(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市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的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邮政快递网点先行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和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1.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菜篮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咸安区、嘉鱼县等地膜使用量大的地区,结合农艺措施推广1—3万亩重点覆膜作物可降解地膜示范。(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利用市节能、工业技改、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市内相关企业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满足禁限部分塑料制品后的替代产品需求。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支持嘉鱼县建设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园区,形成辐射全省、全国的生物降解材料产品研发、原料改性、制品生产等产业聚集区。降低应用成本,严控哄抬物价,增加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在咸安区、嘉鱼县开展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应用试点与绿色发展综合试点,在生鲜同城快递配送中推行可复用冷藏式快递箱。寄递企业应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包装产品,推广使用环保胶带、包装带和填充物等。引导推动寄递企业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加快推进行业绿色采购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鼓励企业建立绿色生产、采购、销售、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4.规范塑料制品生产。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1.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强化《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再生资源利用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系统“两网融合”。推动电商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住宅小区、公共场所、办公楼宇、高等院校等区域设置快递包装等回收设施。指导督促港口码头加强船舶塑料垃圾接收设施建设,促进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对船舶违规排放塑料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设立废旧农膜定点回收网点,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2.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引导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废弃的塑料制品,并对回收的塑料制品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相关项目要向静脉产业园等园区集聚。分拣成本高、不宜回收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要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大垃圾焚烧厂建设力度,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

3.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交通服务区、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长江沿线、水库湖泊沿岸塑料垃圾清理行动。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保障

(一)落实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塑料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认真落实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评定标准。严格执行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再生塑料用途。加强垃圾发电厂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

(二)完善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在咸安、嘉鱼、崇阳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试点。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公共机构要带头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严格执法监督。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类企业、物流仓储批发类企业、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餐饮企业、电商外卖新业态等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投诉举报信息,兑现奖励政策。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各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监督整改。(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纳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考核和问责。各地人民政府是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实化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要求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推出短视频、动漫、长图等新媒体作品,增强趣味性和可读性,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文件宣贯、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联合督查。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督促检查联合行动,对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和监督执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视情将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督查问责,强力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