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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36925/2024-0406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价格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2-02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关于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咸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xianni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2月2日—2024年3月1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9号(市发改委价格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关于咸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全市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切实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坚决遏制过高收费,有效减轻学生教育支出,助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50 号)文件精神,通过成本调查测算,按照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科目

本文件适用主体为咸宁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线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科目内容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

收费范围

收费标准(元/课时.人次)

10人以下

10-35人

35人以上

全市

33

28

23

二、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标准课时为 45 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课时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收费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2.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并与接受培训方监护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双方权利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其他约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内容。

3.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 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 20 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同时按周期和按课时进行收费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收费模式。

4.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同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连同监督举报电话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5.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包括培训资料费)其他费用。

6.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7.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下同),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8.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执行。

9.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 2024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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