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4-0752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价格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咸安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3-14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关于咸安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在咸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xianni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4月13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9号(市发改委价格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4日
附件:
关于咸安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咸安区发改局:
你局《关于制定咸安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正式)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拟定咸安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征收标准:咸安区各乡镇办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咸安区各乡镇办场规划区域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三、污水处理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
四、本批复自2024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