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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36925/2024-2184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能源科

名 称: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4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全市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光伏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组织编制了《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73。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365505975@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

监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全市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光伏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项目审批流程,强化项目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标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定位,锚定“双碳”目标,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咸宁市建设成为清洁能源产业大市。

二、适用范围

纳入指标管理的集中式光伏项目。

三、规范实施流程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前期论证。项目实施主体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各项准备工作,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消纳条件,符合用地和河湖管理、生态环保等有关要求。

2.项目备案。集中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

3.项目申报。坚持一个部门受理原则,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湖泊、林业、文物、军事等部门及国网公司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制订项目审核资料清单,在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后予以告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交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各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意见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选址。项目选址应符合咸宁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应结合第二次、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以及河道、湖泊、蓄滞洪区、水库、渠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避开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2)土地预审和土地租赁协议。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方阵场址用地应落实以下要求:土地面积与申报的项目容量相匹配,使用自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证,租赁农户土地的需提供所有租户的签字同意书或者协议,租赁村集体土地的需提供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资料。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选址前,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光伏项目建设的,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涉及永久建设用地的低易发区除外),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

(4)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项目选址前,项目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项目永久性用地范围是否压覆矿产资源。项目永久性用地无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可凭“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办理用地手续。

(5)文物主管部门无文物占压审查意见。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疑似文物的物品,应立刻停止建设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6)地方人武部门无军事设施审查意见。

(7)市级供电公司接入意见。集中式光伏项目在湖北省能源局公示该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方案后,市级供电公司根据湖北省电力公司下发的项目接入征集意见表反馈相关意见。

(二)获取新能源建设指标,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项目由开发企业编制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能源局年度工作要求对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要素进行审查把关后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符合竞争分配条件的项目报送省能源局参与竞争分配,获取新能源建设规模指标,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备案规模超过5万千瓦(含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前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

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对开工时间、投资进度、并网时间未达到省能源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形成清理意见报送市发改委。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废止。

(三)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由生态环境部门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审查。

(四)水土保持方案及防洪影响评价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取得批准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原则上由项目立项或备案的同级水利部门审批。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开工前征得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同意,并依法进行补偿或建设替代工程。

(五)编制土地综合利用方案

光伏建设项目应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开工建设前,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项目属地的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六)办理用地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1年内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使用其他草地的,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草地许可。

(七)实施工程报建

光伏建设项目包含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等手续。

(八)光伏方阵布设

采用跟踪支架的农(林)光互补项目,桩基列间距和行间距均不得低于4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采用固定单排支架的农(林)光互补项目,桩基列间距不得低于4米,行间距(相邻两个阵列中一个阵列光伏组件最高处与另一个阵列光伏组件相邻的最低处的投影净间距)不得低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采用固定双排支架的农(林)光互补项目,桩基列间距不得低于4米,单个阵列内桩基行间距不得低于3米,行间距(一个阵列光伏组件最高处与另一个阵列光伏组件相邻的最低处的投影净间距)不得低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农光互补项目应制订科学的土地综合利用方案。要明确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具体用地范围以及光伏方阵用地开展种植、养殖业的土地利用模式,严禁抛荒、撂荒。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九)竣工验收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光伏发电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报告。由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能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未按选址矢量范围建设或则超选址矢量范围建设进行核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光伏方阵是否落实“农光互补”、合理种植农作物进行核查。联合验收小组全部核查无误后,电网公司完成并网验收。因项目存在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的,投资主体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投资主体承担,整改完成后,可再次申请验收。

四、项目退出运营

项目退出商业运营后或光伏设备达到退役标准,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妥善整备土地、拆除设备。光伏电站的拆除、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应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鼓励项目单位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退出1年内恢复原地类,未按规定恢复的,责令整改,直至恢复原状。

五、明确监管职责

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电网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不定期开展会商、共同监管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相关职责,加强光伏电站的监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光伏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对于光伏发电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落实土地综合利用方案,除桩基础用地外,光伏方阵区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对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以前已批准光伏项目涉及占用耕地未种植的,其项目不得并入国家电网。光伏发电项目退出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复的环保、水保方案,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强环保、水保措施,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各地各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光伏项目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项目单位限时整改,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商国网公司对项目实施解网直至整改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市级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职能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二)强化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加强建设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规范建设。

(三)强化行业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整改,对于屡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四)强化问题整改。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咸宁市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违规用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咸自然资建函〔20245号)加快问题项目整改,确保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对于其他监管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未验收并网的,不予验收并网,已验收并网的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七、其他

本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后续如国家省相关政策、规范等文件调整,以最新政策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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