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5-2280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价格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咸宁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9-12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咸宁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咸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xianni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12日—2025年10月11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9号(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关于咸宁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各医疗机构,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为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及公众健康,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9〕239号)等有关规定,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咸宁市所辖范围内凡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的单位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住院病人床位使用数量3元/床日收取,其中有固定床位的一级及以下(含未评定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精神病医院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每单位每月50元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每公斤3.5元的标准收取。
三、其他事项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应当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所缴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向病人加收。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咸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批复》(咸价费〔2016〕25号)同时废止。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