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2965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新能源 发文单位: 能源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1-13
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有序高效开发,根据市委专题会对能源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
二、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73。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365505975@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附件:关于规范光伏项目实施流程和加强项目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科学有序开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体系,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市级统筹、产业协同、规范有序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统一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林业、文物、军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企业评估与确定
第五条 建立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估机制,对申报企业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估:(一)企业资金实力、专业资质和技术能力;(二)企业既往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运营业绩与行业信誉;(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对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贡献;
(四)项目消纳、电网接入等技术方案可行性。
第六条 严格执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项目竞争性配置要求。任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与企业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协议。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接的投资意向主体及相关材料,须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与投资主体签订相关协议,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并按程序向省级申报。
第三章 建设运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投资主体在获得省级建设指标后,应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用地、用林、环评、电网接入等行政许可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服务,强化要素保障。
第九条 项目投资主体在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六个月内应实现实质性开工。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限应符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湖北省关于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的相关政策,自愿通过自建、合建或租赁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全容量并网后,投资主体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电网企业应做好并网服务与电力调度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违规转让项目、长期占而不建等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开工、并网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视情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项目开发资格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多次督办拒不整改的项目,将投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支持该企业在咸宁市境内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