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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3092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价格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11-26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等规定,经价格听证,拟定了《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25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9号(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附件:1.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2.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附件1

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六)联动程序。燃气公司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企业应做好天然气采购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向发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改部门对燃气企业的购销情况、采购成本等进行审核,符合联动机制的予以价格联动,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二)控制气源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通过充分谈判、拓展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等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格,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注重宣传引导。燃气企业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网站或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用气需求和平稳实施,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


附件2

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统一安排部署,综合考虑上游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涨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拟定联动调整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方案如下:

一、联动调整价格方案

拟将市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2.18元/立方米联动调整为2.61元/立方米,上调0.43元/立方米。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按上级文件由1:1.1:1.4比价关系调整为1:1.2:1.5。调整后,居民用气第一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及以内销售价格调整为2.61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360-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调整为3.13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调整为3.92元/立方米。采暖用户在分档气量上增加160立方米/年。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第一档、第二档平均价格,即2.87元/立方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特困户家庭生活用气,每月每户享受5立方米免费气量。

二、保障措施

稳妥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政策。由于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稳妥周密部署实施,特别是做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切实兜牢民生底线。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置不实信息,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

相关链接: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