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5-0817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19
关于《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2022年,我市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鄂粮发〔2021〕9号),制定了《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咸发改粮食〔202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市级储备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但随着粮食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和我市市级储备粮实现集中管理,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任务的要求,修订十分必要。
2024年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鄂粮发〔2024〕14号)制定出台,对鄂粮发〔2021〕9号文内容逐条进行修改,并在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中,要求“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市发改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以完善补充为原则,对原《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基本框架、条款与2022年版基本一致,主要修改如下:
(一)明确相关职责
一是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加强粮食信息化监管,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考核”。
二是第九条修订为“市县发改(粮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第十条的存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修改为“负责”。
四是第十八条增加“全面应用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系统,对粮食轮换业务实行线上操作”。
(二)规范部分表述
一是将第三条表述重复部分整合,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质量、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行为”。
二是将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修改为“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5个月”,并将两处“超期架空”修改为“超架空期”。
将特殊情况下,“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修改为“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
三是将第十七条“确保12月底前完成轮入”修改为“确保当年12月底前完成轮入”。
四是将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式的“包进包出”修改为“购销双向竞价交易”。
五是将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表述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