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2-2285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1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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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16号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谭智勇委员:
市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和谭智勇等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能源汽车具有绿色、环保、低碳等优点,随着近年来电动汽车的不断推广和普及,国家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新基建”的七大领域之一,016号提案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对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和充电设施建设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情况
截止2021年底,我市注册上牌各类新能源汽车4337辆,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1.36%,其中新能源公交车1064辆。截止2022年6月底,全市已建成新能源充电站点101个,充电桩1299个,车桩比3.34:1;其中公交车充电专用桩712个,车桩比1.49:1;乘用车充电桩587个,车桩比5.58:1。目前我市高速公路已开放服务区和赤壁市各乡镇已经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二、提案建议办理情况
(一)启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21〕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4月市发改委启动《咸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已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范围为咸宁市行政区域;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现状、充电设施规模预测、充电设施布局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实施保障等方面内容,预计今年8月份完成初稿,9月份报审后发布实施。通过编制专项规划,以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及咸宁高新区为基本单元科学合理确定我市充电设施发展规模,建立、完善充电设施分类体系及配置标准,对充电服务设施进行科学布局,落实控制设施用地;结合发展目标,提出充电设施(站、桩)建设的时序安排,并对规划实施提出相关的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编制完成《咸宁市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市生态环境局在《咸宁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2021-2025年)》《咸宁“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规划》中明确要求在主城区现有停车场改建加装充电站(桩),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电设施运营要求。
(二)全面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支持政策
1.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相关政策,市发改委对在既有停车场所及停车位、以及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充电桩建设项目纳入了我市第一批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豁免清单,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严把项目充电桩配建关,将项目充电桩车位设计、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用地供给、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环节。2021年竣工验收的34个项目全部按规定落实充电桩车位1280个(含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车位)。
2.给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独立占地或单独征地建设的充电桩建设项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和供给,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无法利用存量用地的,积极争取整理,合理利用计划指标、增存挂钩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等进行建设用地报批。
3.落实充电基础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按照《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已落实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类用电价格。
4.不断加强配套电网投资建设。督促供电公司加大配套电网投资建设力度,提升电力系统的清洁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国网咸宁供电公司已制定了10大类别35项重点任务50项具体措施的“十四五”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十四五”期间电网投资将达到20亿元以上,包括建设完善咸宁高压送受电平台、加强配电网建设基础,提升优化配置能力;提升配电网智慧化水平、打造电网数字化平台、构建能源互联网生态圈等方面内容。市供电公司不断加大充电桩投资力度,今年已向省电力公司提交23座充电站项目立项申请,现已获初步批复11座,截止5月底已新建投运18个充电桩。
5.支持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积极探索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适度超前”原则,统筹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督促供电公司及时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用电报装服务,确保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公共单位和居民区停车场(位)产权单位(人)在现有停车场地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帮助。市住建局出台《市城区破解住宅小区停车难专项行动方案》,对市城区开展了小区停车位及充电桩情况全面摸排,结合摸排情况,指导市城区11个小区完成了《充电桩建设方案》,为下一步实施奠定了基础。
6.落实新能源汽车优惠政策。一是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落实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政策,市经信局等7部门联合引发了《咸宁市乘用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持有湖北号牌的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出本人名下老旧乘用车,在市内购买以旧换新推广车型范围内、并在市内完成注册登记的乘用车,给予补贴。其中报废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5000元/辆;转出旧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使用环节补贴资金3000元/辆。2021年9-12月,已支付补贴资金26.2万元。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加大政策引导,在今后更新环卫车辆、物流车辆和出租车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二是落实新能源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是落实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落实了新能公交车运营补贴发放。四是开展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中含有“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等附加险种可供新能源车主选择投保;针对充电责任,咸宁辖内太平洋财险等公司已开办“充电桩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7.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已建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确保在用充电桩的贸易结算准确可靠;目前咸宁市公检中心计量所已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计量检定标准,从2023年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实行强制检定。
8.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创新。全面支持市场主体探索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培育充换电设施应用场景,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新业态。鼓励整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出行服务等企业开展合作,促进充换电服务专业化发展。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鼓励充换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换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提升公共场所充换电服务能力,拓展增值服务。
9.关于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导向的奖补机制和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等其他建议,目前我市还不具备相关条件,我们将结合充电桩发展形势并结合我市实际,在条件成熟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交市政府决策。
(三)加大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今年以来,我市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我市目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大力宣传报道全市充电站点的信息,方便市民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查询各站点位置信息等。先后推出了《咸宁2022年一季度电动汽车充电量同比增长218%》《咸宁首个160干瓦超级快充站启用满足公交、物流、网约车便捷充电》《@咸宁人事关小区停车位向您征求意见》《城区首个大型新能源充电场站启用》《问政追访|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市民想知道的都在这里》《三无小区“蜕变”成幸福家园》《咸宁老旧小区改造让居民乐享新生活》等报道近20余条,其中电视2条,电台2条,云上咸宁10余条。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