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2-30207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2〕3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咸宁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8-09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国网咸宁供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278号)等文件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咸宁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全面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27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十个不得”“六个严禁”要求,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依法依规全面整治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逐步健全水电气暖行业监管长效机制。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湖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2〕276号)。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明确取消时间,不得无限期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以及超过规定的允许最大上浮幅度提高供电价格等。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排阶段(2022年8月15日前)
各地按照国家、省、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研究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宣传告诫、鼓励投诉举报等形式开展调查摸排工作,重点对照“十个不得”“六个严禁”要求,查清查实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建立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工作台账,对调查摸排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线索、反映的实际困难进行系统梳理,逐项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
各地要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按照发改价格〔2022〕1116号文件要求,汇总填报《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表中“企业名称”、“涉及企业数量”均指收费主体,被收费用户有关统计数据,可在备注栏填写),以上报告及表格加盖公章,于8月14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二)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8月底前)
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2年9月底前)
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做好对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的总结评估,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各地要形成报告,并按照发改价格〔2022〕1116号文件要求,汇总填报《清理规范水电气暖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报告及表格加盖公章,于9月4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工作责任,查清纠准问题,推动整改落实。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抓紧制定本地水电气暖行业保留收费项目清单,实行清单制管理,规范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要建立完善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办,保持对行业监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断促进水电气暖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市发改委 徐晓明 联系电话:18071260368
市住建局 黄晨阳 联系电话:17762581234
市市场监管局 方莹 联系电话:1587277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