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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31308 文  号 : 咸发改粮食〔2023〕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9-26

各县、市、区发改(粮食)局,市级储备粮相关承储企业:

为规范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根据《咸宁市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清单》(咸办文〔2022〕13号)《咸宁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咸政规〔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粮食局)制定了《咸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根据《咸宁市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工作清单》(咸办文〔2022〕13号)的有关要求和《咸宁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咸政规〔2021〕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是咸宁市地方储备粮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市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根据全市粮油应急供应的需要合理布局。从事或者参与市级成品粮油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营运。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动用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拟定成品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行政管理,依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委托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农发行依据市下达给承储企业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规模和核定的成本给予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的经营管理,对本企业承储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储企业应为国有粮食储备企业。

第三章 品种、计划和价格

第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主要品种为大米(籼米)和菜籽油。大米质量须达到国标三级及以上,成品油储备为国标四级及以上菜籽油。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品种与计划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粮油规模、品种和数量提出建议,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后,下达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成品粮油储备计划规模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存计划根据承储企业承储和经营能力、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按年度调整下达。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发行参照市场行情价格予以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承储条件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咸宁市境内具有国有独资的法人资格。

(二)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市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计划的1.5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市发改委(粮食局)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三)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市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四)企业信用良好,财务管理规范,经营情况稳定,近三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粮食流通、产品月报和工业年报。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审核确定。

第五章 储存与轮换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市发改委(粮食局)作为日常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接受委托的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委托第三方代储。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准低温成品库内,指定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储存专仓(罐)须报市发改委(粮食局)核准,备案;储存专仓(罐)如需变动,须事前报市发改委(粮食局)批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在市级成品粮油存储仓库(罐)悬挂、喷涂醒目标识公示粮权,不得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和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或购入,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规模的90%。储备大米轮换周期不得超过180天,小包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罐装储备油轮换周期不得超过两年。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执行“动库收贷、购贷销还”规定,确保贷款期限内成品粮油库存实物与贷款相符。

第十九条 在全市粮食市场发生供求异常或突发事件等情形下,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部门提出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按照《咸宁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并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承储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或配合做好装卸、运输、配送等工作,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动、出得快、供得上”。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局)、市农发行审核清算,产生的亏损等由市级财政据实弥补并归还贷款,产生的收益上缴市级财政。

第六章 贷款与费用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贷款金额根据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下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及核定的入库价格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项利费补贴(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质量检测费等)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据实补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期间的保管费、轮换费等费用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补贴标准为:保管费补贴为240元/吨/年,轮换费为280元/吨/年。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则适时进行调整。

市级成品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通过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解决,轮换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部分,由市财政据实补贴。因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按季度拨付。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享受与战略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同等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七章 统计与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要建立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台账,如实反映收购、轮换、库存等情况。按照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按月报送统计报表、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被司法机关立案或查处,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在事发后3日内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

第八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及安全负日常监管责任,并定期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现场巡查。

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联合监管,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单位强化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职责分工对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实行监管,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实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验收核查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市发改委(粮食局)每年组织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进行验收核查,每年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成品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成品粮核定成本总额的10%、成品油核定成本总额的15%,用于补贴承储企业成品粮油的轮换价差亏损。市财政局对成品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进行审计监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及其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况的,严肃追责问责,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一) 虚报、瞒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帐实不符的;

(二) 承储的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 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库的;

(四) 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五)以陈粮顶新粮,骗取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六)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七)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因保管不善或轮换不力,造成霉变、坏粮虫粮或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检查粮情,影响安全储存或粮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九)擅自动用成品粮油储备的,未建立统计台账和轮换台账或记载不详的,未按规定报送成品粮油储备统计、仓储报表及台账的;

(十) 在储存中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其他违反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日常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拒不执行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关规定、存在空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在确保农发行贷款本息安全的前提下,调减直至取消其承储计划规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模按照上级下达计划总量执行,如需要调整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