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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27940 文       号 : 咸发改投资〔2025〕6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重大建设项目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0月23日

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投资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6〕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准确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反映设计范围内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对概算的初审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概算编制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概算。

第六条 项目概算由市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查或委托评审后核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的10%。超出估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发改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并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七条 市发改委、项目主管部门(指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单位(指项目法人)和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全流程管理,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八条 市发改委履行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评估督导,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概算调整申请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控制和监管责任,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十条 项目单位对概算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核定后的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汇编总概算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代建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批复文件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投资预算,在资金拨付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应当暂停拨付,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将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加强对违规超概算问题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五条 经市发改委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中核定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项目建设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含变更洽商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根据项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项目概算调增幅度在原核定概算10%以下,且调增额度不足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请示分管市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且调增额度不足100万元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超概原因、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一并报请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发改委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三)凡概算调增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将超概原因、超概金额、资金筹措方式、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等相关依据性文件、支撑性材料,一并报请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投委会研究。市发改委根据审计报告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并商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调整方案和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调整方案和概算。

概算调整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咸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咸投委办发〔2024〕3号)规定,将变更部分报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若项目概算投资仍有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要求,结余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市发改委概算核定、调整不符合规定程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控制和监督责任,擅自授意或者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市发改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存量超概算项目,严格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区分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一)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意见且缺口资金有明确来源的超概算完工项目,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补办调整概算手续。

(二)对项目单位未经报批自行调整的超概算完工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书及有关印证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整概算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完成划清责任、追责问责并整改后,再向市发改委报送调整概算申请,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或委托评审意见核定概算后,提请市政府研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上级资金的项目且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咸宁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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