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索引号 : 011336925/2026-14948 文       号 : 咸发改公管〔2026〕2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明确市级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29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发改公管〔2025〕278号)要求,进一步理顺我市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理清责任链条,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质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监督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责,组织制定全市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规范和管理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负责省评标专家库咸宁区域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并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市资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广电局)、市林业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管行业就要管招标投标”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原则上不得直接履行所监管项目招标人职责。
(三)市财政局负责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市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的企业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线索,依法进行查处;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所管理国有企业招标人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场所设施、专家抽取、档案查询等服务;负责交易现场见证管理,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新增行业领域尚未作出分工的,原则上应根据工程分类,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监管活动存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没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责交叉等情形的,其行政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二、监督对象和内容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履约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各单位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提升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全链条监管。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本行业本领域的监管方式、程序及与县级部门的监管职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监管联系方式。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行政执法的,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三)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附件:1.咸宁市招标投标领域市级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2.咸宁市市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