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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6-15726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6〕10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紧扣“三统一、三贯通”要求,切实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一进场交易平台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在市级平台交易,其中开标、评标环节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定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会议可以在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接受市级统一管理。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除涉密等特殊工程以外,招标投标活动100%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各县(市)保留必要的服务窗口,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受理、资料拷贝等服务。县(市、区)属地监管责任不因交易平台转移而转移。〔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以及市资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文旅、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完成时限:2026年12月底前〕

二、统一评标专家管理

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规定,统一管理全市评标专家,严格审核申报人的入库申请材料和评标专业类别;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和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采取停止抽取、调整出库等动态调整措施。各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协助做好入库审核工作。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落实评标现场“一标一考核”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7月底前)

三、统一评标定标规则

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类型,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规则予以细化,实行全市同一类型项目适用统一的规则。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选择相应省级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评标、定标规则编制招标文件。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则,推动国有企业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工程材料采购等适用统一的采购标准和程序。(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动标前、标中、标后监管一体贯通

(一)压实标前招标人主体责任。全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市属、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招标人自行招标;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规范标中评标行为。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客场原则上在开标前随机确定,且客场评标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推行“暗标盲评”,依托技术能力在评标环节隐匿投标人名称、标识等信息,评标专家基于标书质量独立、客观评分。实施席位制评标,评标席位随机确定,同一项目评标专家分散在不同评标室内参加评标。推进人工智能辅助评标,应用AI大模型辅助评标专家识别投标文件并给出客观评审建议。(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当督促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置中标单位违约问题。招标人决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变更内容及原因。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招标人收集中标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数据信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推动法治、信用、纪律管理一体贯通

(一)严格依法治理。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处理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违规违法行为,并在“信用咸宁”网站上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实施联合惩戒。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形成的执法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招标人应当在设置评分标准、制定定标细则、核验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等关键环节,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国家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依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纪律管理。建立招标投标领域“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严格管控党员领导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立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线索反向移送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及时反馈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置,并归集形成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推动综合、行业、属地监管及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一体贯通

(一)建立监管数据库。定期汇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数据,包括进场招标项目数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数据、串通投标刑事案件查处数据、工程项目审计成果数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涉工程投诉数据、招标投标项目行政监管数据等。(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数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深化大数据分析。依托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重点排查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违规违法问题线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建立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统一标准对监管数据进行整理,推动监管数据、大数据分析排查成果与各级纪检监察、巡察、审计、公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推进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及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贯通协同。(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健全会商机制。建立招标投标跨部门季度会商机制或者根据需要择机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联动、重点案件查办等重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数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市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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