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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对大洲湖管理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36925/2024-07387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4〕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对大洲湖管理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中建三局咸宁大洲湖生态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大洲湖管理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大洲湖管理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现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收费;

(二)停车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停车超过30分钟后实行累进计时收费,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即停车30分钟至60分钟以内按一小时收费;60分钟至120分钟按两小时收费;120分钟至180分钟按三小时收费;依次类推。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收费不超过24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四)对长期租车位停放的车辆,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事宜。

二、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防疫车、救灾抢险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四、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