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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及咸安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02699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4〕2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及咸安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3日

市直机关幼儿园、市交通实验幼儿园,咸安区发改局、咸安区教育局、咸安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申请调整市直属机关幼儿园、市交通实验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标准的报告》和《关于调整咸安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请示》精神,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统筹考虑市、区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市直及咸安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省级示范:500元/生.月

市级示范:380元/生.月

一级:城区240元/生.月  乡镇210元/生.月

二级:城区220元/生.月  乡镇200元/生.月

三级:城区180元/生.月  乡镇160元/生.月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不高于最低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原则提出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政府同意后执行,待定级后按程序制定或执行正式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等费用。

四、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25年春季入学起执行,原咸价费〔2018〕1号、咸安价费〔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