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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19282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5〕15号

主题分类: 教育;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通知精神,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21〕1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等有关要求,经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城区初中、小学每生每月不超过80元;乡镇及以下初中、小学每生每月不超过70元。

二、收费管理

(一)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应完善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对课后服务工作及时进行记录,教育部门要根据各校实际开展课后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申请。

(二)加强收费收支管理。课后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退费按天计算。收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及课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耗材支出,不得用于水电费、校内场地使用费等其他公用支出。课后服务经费不足部分采取当地财政补贴和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保障。每学期末学校要向家长公示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严禁原来免费提供课后服务的寄宿制学校,以及放学时间未变化,未增加服务内容的学校增加课后服务收费。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委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地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校应主动在门户网站、校内醒目位置全面公开课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四)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予以减免。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脱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孤残学生等免收课后服务费。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进行补助。

三、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贯彻落实课后服务基本原则,保证课后服务时间,全面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确保课后服务收费规范运行。要按照“一县一策”“一校一案”的要求,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社会捐赠等方式保障课后服务经费,确保课后服务得以持续顺利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全额保障。发改、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课后服务收费相关标准,落实收费管理责任。教育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实施好课后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课后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