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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确认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5-30657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5〕2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改委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确认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赤壁市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关于核准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申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龄前儿童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2〕40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规定,赤壁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移交市(州)级管理,鉴于2020年赤壁市发改局、教育局已按管理权限和定价程序规定,调整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同意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即咸宁市级示范:3500元/生·年;赤壁一级:城区2400元/生·年,乡镇2000元/生·年;赤壁二级:城区2100元/生·年,乡镇1800元/生·年;赤壁三级:城区1800元/生·年,乡镇1600元/生·年;未定等级:乡镇1500元/生·年。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插班生按插入班级收费标准执行,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等费用。

四、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同时,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对困难家庭、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