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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6-12023 文       号 : 咸发改价格〔2026〕4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物价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咸宁市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咸宁市区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者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者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者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六)联动程序。燃气公司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措施

燃气企业应当做好天然气采购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向发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格,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同时,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网站或者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按照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用气需求和平稳实施,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