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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  源 : 固定资产投资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4号)等规定,市发改委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咸宁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章,共25条。

第一章:总则。一是指导思想,推动投资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二是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三是事中事后监管定义,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四是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发改部门对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一是核准项目监管内容,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二是核准项目有效时限2年。三是核准项目监管边界,核准机关应对其核准的项目实行全覆盖,在项目开工后至竣工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核查。

第三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一是备案项目监管内容,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前阶段、建设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二是备案项目有效时限2年。三是备案项目监管边界,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至竣工前,应当抽取不低于10%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章:监管程序和方式。一是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市发改委、县(市、区)发改局及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对其备案、核准的项目,应当根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制定年度现场核查计划。二是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库,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应履职到位,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项目监督管理。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五是完善信用体系,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咸宁”网站向社会公开。六是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通过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下级发改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三、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发改委、县(市、区)发改局及咸宁高新区政务服务局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二是划清监管边界,《实施办法》对于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的监管权限和内容有清晰的界定,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监管权限有明显的划分,确保发改系统履职到位,既不缺位亦不越位。

相关文档: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