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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

来  源 : 粮食管理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文字解读】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修订)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相关文件: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农发行咸宁分行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2022年,我市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鄂粮发〔2021〕9号),制定了《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咸发改粮食〔202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市级储备轮换管理及相关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县(市、区)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但随着粮食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和我市市级储备粮实现集中管理,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任务的要求,修订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及粮食购销和储备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坚持“补充完善、不作大改”的原则,对原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共6章30条,基本框架、条款与2021年版保持一致,主要修改如下:

(一)明确相关职责

一是第六条第(二)款修订为“加强粮食信息化监管,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考核”。

二是第九条修订为“市县发改(粮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存储库点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三是第十条的存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部责任”修改为“负责”。

四是第十八条增加“全面应用湖北省粮食购销监管平台系统,对粮食轮换业务实行线上操作”。

(二)规范部分表述

一是将第三条表述重复部分整合,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行为”。

二是将第十条和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

三是将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把握轮换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修改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把握轮换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

四是将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修改为“市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5个月”,并将两处“超期架空”修改为“超架空期”。将特殊情况下,“地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修改为“市级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

五是将第十七条“确保12月底前完成轮入”修改为“确保当年12月底前完成轮入”。

六是将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轮换方式的“包进包出”修改为“购销双向竞价交易”。

七是将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表述相衔接。

相关文档: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农发行咸宁分行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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