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根据机构改革各单位职能调整情况和《省发改委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鄂发改体改〔2019〕332号)的要求,市发改委组织市直各部门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重新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73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1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2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清单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发布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用清单。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清单的对外公示工作,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
二、优化服务质量。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动态调整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各相关单位对本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负主体责任,凡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事项,要一律坚决取缔。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省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报市发改委统一发布。
附件:咸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xlsx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