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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39420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5

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粮食收购企 业初次未按 照规定备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

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 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粮食收购企业初 次未按照规定备 案,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

2

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  的粮食经营  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  企业初次未  建立粮食经  营台账,或  者初次未按  照规定报送  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 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 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 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   “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储存、加 工的粮食经营者  以及饲料、工业  用粮企业未建立  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况, 初次违法,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

备注:1.本清单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运用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写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释义》(2021年版),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湖北省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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