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6925/2023-3942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粮食管理科
名 称: 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15
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包容免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粮食收购企 业初次未按 照规定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740号)第四十三条:粮食 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 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粮食收购企业初 次未按照规定备 案,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 |
2 | 从事粮食收 购、销售、 储存、加工 的粮食经营 者以及饲料 工业用粮 企业初次未 建立粮食经 营台账,或 者初次未按 照规定报送 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 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令第740号)第四十五条: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 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 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 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 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 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条: “初次违法且危 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 正的,可以不予行政 处罚。” | 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储存、加 工的粮食经营者 以及饲料、工业 用粮企业未建立 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 报送粮食基本数 据和有关情况, 初次违法,危害 后果轻微并及时 改正。 |
备注:1.本清单未列明,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运用好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写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释义》(2021年版),切实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
湖北省粮食流通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