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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36925/2026-22316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价格管理科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08-26

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关于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在咸宁市发改委网站(http://fgw.xianning.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8月26 日—9月25日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桂路9号(市发改委价格科)

邮   编:437100

联系人:徐晓明

联系电话:0715-8895101

邮   箱:64593723@qq.com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关于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

市教育局《关于申请批复咸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已收悉。为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办学条件的不断改善,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成本调查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初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720元(每生每学期360元)。

二、学生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水电、相关管理人员工资、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等保障学生宿舍正常运转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学生在校住宿本着自愿的原则,学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按学期收取住宿费,不得向非住宿生收取住宿费。鼓励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住宿费用进行减免。

四、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住宿费成本和收入情况,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

五、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

相关链接:意见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