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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2-41668 文       号 : 咸发改粮食〔2022〕4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级储备承储企业: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行为,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粮发〔2022〕18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印发《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咸宁市境内从事与市级储备粮新增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有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分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存储企业。

第四条 按粮权归属原则,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落实。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选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食储备企业,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按相关文件实现分离。

(二)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法规,组织结构健全,仓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严格,符合《2022年全省国有粮库能力评价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

(三)拟用仓房、油罐设施为企业自有,产权清晰,无债权、债务纠纷,相关粮油仓储设施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履行地方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四)主库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主库区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设施齐全。

(五)同一主库区仓房(植物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完好仓容不低于10000吨。拟用仓房单个廒间仓容不低于2500吨,罐容不低于1000吨(罐区至少两个油罐)。边远山区条件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

(六)仓房(植物油罐)储存设施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要求。仓房应当具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系统,并积极应用绿色储粮、科学储粮等新技术。

(七)拟用仓房达到准低温储粮条件,其墙体、仓壁和仓顶的传热系数应符合《高标准粮仓建设技术要点》《湖北省准低温(低温)粮库建设改造技术指南》要求。

(八)具备仓储监管信息化条件,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且系统运行良好。运用信息化系统实现粮食收储各环节闭环管理,与省级信息化平台数据和视频互联互通,配备专职信息化管理人员,落实信息化系统维保资金,具备仓内摄像头全覆盖、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等信息化监管能力。

(九)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设施。

(十)粮油进出交通便利,主库区周边1公里内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

(十一)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十二)具有与存储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检验、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职工。

(十三)管理规范,信用、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较大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企业资信等级达到L12级及以上。

第七条 企业有多个独立主库区存储市级储备粮的,每个独立主库区应符合相应选定条件。新组建或成立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要求。


第三章  企业初选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初选工作由市发改委按照申请、初审、专家评审、综合审定公布的程序实施,原则上2-3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申请承担市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州)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和实地核查。企业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主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经审计)等。

(二)主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影印件及仓房(油罐)等设施设备照片。主库区总平面示意图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应能标识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码头、公路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仓房、油罐标明相应编号。照片应包括仓房(油罐)编号及标识。

(三)营业执照和土地、房产权属(或股权)信息查询方式和路径。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的佐证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影印件。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信息佐证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所有提交的材料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有单位公章的原件扫描件。能够在政府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获取的资料只需提供查询方式和路径。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由市发改委从行业内专业人员中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通过评审会议、实地核查等方式,按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另行制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根据企业得分、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储备布局要求和平时工作掌握情况,选定符合市级储备存储条件的备选企业,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备选企业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报告。


第四章  企业选定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出现下列情况时,市发改委可启动新增存储企业选定工作:

(一)承(存)储企业现有仓容无法满足市级储备存储和轮换需要。

(二)部分企业存储计划被调减或取消,需要新增存储企业承接。

(三)落实新增市级储备规模,需要增加存储企业。

(四)县(市、区)市级储备布局出现空白。

(五)因储备政策调整或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需要等其他方面原因,确需新增存储企业。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新增存储企业,由市发改委按照以下原则在备选企业中统筹择优选定:

(一)有利于合理布局原则,优先选择布局空白或储备规模较少区域内的储备企业。

(二)有利于存储安全原则,优先选择仓储设施好、管理水平高、储备安全有保障的储备企业。

(三)有利于监管原则,优先选择信息化程度高、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的储备企业。

(四)有利于发挥功能原则,优先选择周边应急加工能力强、交通便利的储备企业。

(五)有利于节本降费原则,优先选择周边粮源丰富、经营效益良好的储备企业。


第五章  存储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结合市级储备粮布局要求和企业仓容实际,可适当调增存储计划:

(一)粮库能力提升效果突出;

(二)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连续三年排名靠前;

(三)市级储备管理规范,企业在粮食保供稳市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关键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减直至取消存储计划;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存储计划:

(一)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轮换任务;

(三)擅自改变存储地点、库区仓房或油罐编号;

(四)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账实不符;

(五)违反粮食收购政策,存在拖欠售粮款、以陈粮顶替新粮入库、转圈粮、虚假入库等违规行为;

(六)发生重大储存安全或安全生产事故,不及时处理、不及时报告;

(七)企业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未实现与全省粮食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未按规定及时向粮食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市级储备粮未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

(八)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

(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销售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十)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挤占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虚报冒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十一)用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十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级储备粮存储计划;

(十三)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整改决定,或整改不到立;

(十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五)市级储备粮管理考核连续三年排名靠后;

(十六)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及其他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十七)其他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应当调减或取消承储计划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因违反本指引调减或取消存储计划的存储企业,3年内不得调增存储计划或再选定为市级储备存储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为保持市级储备布局基本稳定,本指引实施前实际存储市级储备粮的国有储备企业,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同己选定企业进行管理。

相关文档:【起草说明】《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