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 粮食行业管理科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起草说明】《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要求强化制度意识和法治思维,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尚未制定具体的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特别是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和粮食储备单位管理方式的调整,原来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储备企业逐步调整划转到国资等部门管理。因此,亟需制定出台相应的承储单位选定工作指引,不断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管好“荆楚粮仓”,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落实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粮发〔2022〕18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章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实践经验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三、起草过程
按照委党组研究的意见要求,我科室负责《工作指引》起草。其中,多次与市相关部门与国有、省级储备企业沟通联系,了解有关政策,征询意见建议。同时,到市法制部门进行沟通,以便准确把握办法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为办法制定打好基础。我市工作指引未采用行政许可方式,而实行现场核查选定方式。
在《工作指引》起草过程中,及时征求各县(市、区)发展局、市级储备粮企业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发展局、市级储备粮企业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6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见3条。文稿修改后,及时征求各局领导意见,并发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山东省分行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工作指引》修改完善。11月18日召开委粮食工作专题会,专门邀请市级储备粮企业负责同志列席,进一步吸收意见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工作指引》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总则、选定条件、企业初选、企业选定、存储企业管理、附则,共计21条规定:
第一章(第1-5条)总则部分指出了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依据、适用范围和选定原则。
第二章(第6-7条)基本条件和选定程序部分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承储单位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第8-12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初选的基本程序等有关内容。
第四章(第13-14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基本程序等有关内容。
第五章(第15-18条)监督管理部分对承储行为的监督、承储单位发现问题的处理以及追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第19-21条)附则部分主要是明确实施日期及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力。
责任科室:咸宁市发展和改为委员会粮食行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0715-8895089
参考文献
1. 《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选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粮发﹝2022﹞18号)
2. 《粮食库存检查常用法规政策制度选编》(中国海关出版社)
3.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4. 《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