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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关于印发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25/2023-02130 文       号 : 咸发改粮食〔2022〕4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名       称: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关于印发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4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含油,下同)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鄂粮规〔20222号)及《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咸政规〔20214)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特制定《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现联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含油,下同)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根据《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鄂粮规〔20222)、《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咸政规〔20214)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的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三条 承储企业指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下达的企业。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储企业及其出资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应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并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费用补贴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是市级财政为保障市级储备粮正常运营而安排的储备粮贷款利息(以下简称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和费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监管费用、质量检测费用、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等各类补贴,补贴标准3-5年调整一次。市发改委提出费用补贴拨付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将费用补贴及时拨付至市发改委,再由市发改委负责及时拨付至承储企业和相关单位。市级储备粮费用包括:

()贷款利息,指承储企业承担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的利息支出。

()保管费用,指承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备任务产生的日常管理费用。

()轮换价差和费用,指承储企业因完成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产生的价差和相关费用。

()资产折旧和仓库设施维修费用,指承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购置(建设)相应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以及承储企业因承担市级储备粮任务进行的仓库(含油罐,下同)设施维修费用。

()监管费用,指市发改委用于市级储备粮监管工作的合理费用支出。

()质量检测费用,指检测机构开展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相关工作和提供相关业务场所等合理费用支出。市发改委委托市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相关工作。市级储备粮质量检测包括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和质量抽检监测工作。

()审计及其他事项费用,指市发改委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安全开展的市级储备粮年度考核、审计及相关检查等工作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补贴标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补贴测算和拨付方式

()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和费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等4项补贴,按照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监管费用按照市级储备粮存储计划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测算。

()相关费用补贴每季度进行拨付。承储企业收到相关费用补贴后,应及时支付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充实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轮换风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列支保管费用、轮换价差和费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等3项补贴。其中,第四季度费用补贴采取年底预拨、次年一季度清算”的方式,预拨的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产生的利息,归承储企业所有。

()轮换周期结束年度对整个周期的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进行清算,清算时不同品种的轮换数量单独核算。在一个轮换周期内,经验收确认的轮换数量超出承储计划数量的,按承储计划数量进行补贴;经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未达到承储计划数量的,按验收确认的总轮换数量进行补贴。

()承储企业收到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提资产折旧,计提折旧后和剩余的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承储企业仓库设施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含维护)等方面。资金使用应遵循资产管理、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年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两年仍未完成支付的(已进入采购流程的除外),抵扣下年度费用补贴。

()质量检测费用补贴按照市级储备粮规模数量50%×补贴标准测算,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市发改委,再由市发改委拨付至市公检中心。

第七条 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据实补贴,其他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补贴充实轮换风险金,承储企业不享受超轮换架空期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当年的轮换价差和费用补贴不足以弥补轮换亏损的,承储企业可申请使用轮换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三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设立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市级储备粮油补贴和“市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金等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接受市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的信贷监管。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贷款资金根据市核定的入库成本、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由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及时、足额收回销售款和发放贷款。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相关资金应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根据轮换进度发放。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计划调减、动用、退出、取消时,全部销售款应及时归行,归还市级储备粮贷款,销售款低于市核定库存值的,动用轮换风险金进行偿还,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销售款高于市核定库存值的,按规定全额充实轮换风险金。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销售、轮出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平台应在市级储备粮交易验收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销售款拨付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账户。承储企业应及时偿还市级储备粮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应在销售款资金归行后的2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市级储备粮贷款。

第四章 成本价和动用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入库成本价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应结合粮食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和政策情况,适时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替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相关费用),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实后据实弥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交市级财政。动用后补库的市级储备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布对市级储备粮实行限时、限价、限量、增加轮出,以及提前或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期间的轮换架空期及价差亏损等费用补贴,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据实核定。

第五章 审计检查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和反映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和补贴收入等情况,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半年向市发改委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关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行及在地分支机构依据职能,加强对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财务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市级储备粮年度审计制度。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每年审计一次,对承储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二十一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定扣除相应补贴资金。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充实、未及时归还、违规使用轮换风险金和未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在确保市级储备粮及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视情况暂停拨付费用补贴直至取消市级储备粮存储计划。承储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资产折旧及仓库设施维修费用补贴的,抵扣下年度相关费用补贴。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有关税收的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据实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在地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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